主要用途
适用于在规定的条件下判定建筑材料是否具有可燃性。
技术指标
1、喷嘴孔径:¢0.17+0.03mm
2、火焰高度:20±1mm
3、点火器计时:0~99.99秒任意设置
4、使用气体:纯度在95%以上的丙烷气
5、试样尺寸:250mm×90mm
6、点火定位装置
7、融化滴落制品的试样夹
适用标准
GB/T 8626-2007 《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》
ISO 11925-2:2002
试样制备:
1、试件的数量及规格
每组试验需要五个试件,其规格为:
采用边缘点火:90mm×190mm
采用表面点火:90mm×230mm
试件的厚度应符合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,最大厚度不超过80mm。材料的实际使用厚度超过80mm时,试件制作厚度应取80mm,其表层和内层材料应具有代表性。
对边缘未加保护的材料,只按边缘点火规定的尺寸制备一组试件;对边缘加以保护的材料,则应按边缘点火和表面点火规定的尺寸各制备一组试件。
2、试件制作
如果试验材料为非均匀材料,则应按正反两面分别制件,也可选择已确定的不利情况制件。
对采用边缘点火的试件,在试件高度150mm(从最低沿算起)处划一全宽刻度线。
对采用表面点火的试件,在试件高度40mm及190mm处(均从最低沿算起)各划一全宽刻度线。
3、状态调节
试验之前,试件应在温度23士2℃,相对湿度(50士6)%的条件下至少存放14天,或调节至间隔48 h,前后两次称量的质量变化率不大于0.1%.
三、操作说明和试验程序:
(一)试验操作
1、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5~25℃的条件下进行。
2、将装好试件的试件夹垂直固定在燃烧试验箱中。
3、对边缘点火,厚度不大于3mm的试件,火焰尖头位于试件底面中心位置。厚度大于3mm的试件,火焰尖头应在试件底边中心并距燃烧器近边大约1. 5 mm的底面位置。燃烧器前沿与试件受火点的轴向距离应为16 mm,
4、对表面点火,火焰尖头位于试件低刻度线的中点处,燃烧器前沿与试件表面之距离应为5 mm,
5、将二层在干燥器中经过48 h干燥处理的滤纸,放置在用细金属丝编织的、底面积为100 mm×60 mm的网篮中,并置于试件下方。
6、将火焰长度已调节为20士2 mm的燃烧器倾斜45°,关闭燃烧试验箱。燃料气为纯度在95%以上的丙烷气。
7、试件点火15s后,移开燃烧器。计量从点火开始至火焰到达刻度线或试件表面燃烧焰熄灭的时间。
(二)操作步骤:
1. 安装试样
2. 打开电源开关
3. 长按“点火”,同时调节仪器面板上的火焰调节阀,点着气体后,再调节火焰高度到20士2mm,将火从大调到小时,最好先将面板上的火焰调节旋钮背紧,再调节火焰会比较容易。测高尺高度20mm。关闭前门。
4. 按“试验开始”,开始试验,这期间燃烧器会自动转动到45°的位置,并在该位置停留15秒,然后移开,同时续燃时间开始记时,这时用户只要观察续燃过程,在试样续燃未达到刻度线前停止续燃后,按下“续燃停止”,或试样续燃达到刻度线后立即按下“续燃停止”。记录“续燃时间”表上的时间即可完成试验。
5. 按“清零”,停止试验,如想继续进行试验可重复步骤1-4,否则关闭电源。
四、 注意事项:
仪器电源必须良好接地!以减少电源对仪器的干扰和保障操作者的安全。